河北省民用贸易和民用货物贷款是指民间贸易和民用产品企业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民用贸易和民用产品生产的一年期流动性贷款。受利息补贴的国家贸易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企业分配少数民族特殊需求商品,生产日用品,以及购买少数民族农牧业副产品所需的流动性贷款。生产特殊国家特殊商品的利息补贴贷款,仅限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生产国家特殊需求商品指定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资金以企业第一次利息支付,市,县财政补贴,省级财政后期奖励的形式进行。省财政将根据中央政府安排的人民贸易和民用产品的指导和扶持资金,及时向有关市县拨款。与此同时,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的奖励资金用于发展包容性金融。根据要素法的分配原则,根据地方一级补贴资金的实际支出,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总额。其中,地区城市(包括非金融直管县)的奖励为40%,直接管理县的奖励为50%。对于贫困县,民族县和自治县,按照上述比例再征收10%。
按照市场化原则,闽商民用品企业和贷款金融机构独立协商贷款利率。企业注册地的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民用贸易和民用产品的利息补贴在遵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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