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独任制审判制度 提高民事诉讼审判质量
来源:2020-07-13 09:29:41

我国当前基层法院实行的以合议制为基础的审判组织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审判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因素,面临着被“形合实独”虚置的挑战。为了有效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合议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更为符合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规律的司法改革,进而实现“独任为主、合议为辅”的制度转型,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组织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内在和谐,以及提高基层民事诉讼审判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构建与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配套的衔接机制。由于案件的疑难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对担任独任法官的资格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因此,有必要构建与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配套的衔接机制。在此需要提及的是,关于繁简分流,目前全国做法不一,基本是按照案件难易系数、案件类型等由资深法官来作出判断。对于简易案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较低;而普通案件则对法官资格要求较高。然而,我国并没有对法官资格高低进行明确区分,因此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均具有大致相同的参与机会。因此,需要确立“独任为主,合议为辅”的审判原则、完善诉讼中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的程序规则。构建这一衔接机制的关键是对此进行改革,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资源分配机制,如健全人员分配机制、制定法院内部考核机制,并定期对法官整体素质进行测评,且需要记录在册,以此为依据给法官安排相应的案件。

确立独任制为主的基层法院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否定合议制的基础作用。事实上,由于民主评议促进审判质量的作用,合议制对于以促进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的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应当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合议制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化趋势,通过制定基层法院合议庭评议的实施细则的方法,使其真正发挥合议庭民主评议的作用。具体来讲,这一实施细则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合议庭评议的具体范围。范围包括相关案件审理中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但不包括对案件判决结果无关紧要的事务性问题,避免合议庭评议事实上主要由承办法官主导,从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同时,在制度规制层面,也可通过细化与构建司法责任制所规定的承办法官责任承担机制,以促使承办法官推进合议庭评议作用的正常发挥。其次,规定合议庭评议的具体程序。一般来说,在不同问题评议的顺序上,应当优先评议程序性问题,然后才是实体性问题;在发言顺序上,应当先由人民陪审员,然后是资历较浅、职务较低的法官,最后由资历较深、职务较高法官发言的顺序。最后,规范评议笔录的记载方式。应当充分借鉴勘验笔录的相关规定,评议笔录原则上应当按照评议的顺序和内容实时记录,完成后由全体评议人员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不允许修改,如果确有错误的须另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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