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三创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修订了《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HF-2020-2001)(以下简称“合同”),并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合同》修订主要是根据河北省驾培行业实际情况,对原《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篇幅、内容进行了合并、优化、压缩,从《原合同》15条3535字符缩减到14条3002字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制定单位进行变更制定单位由原来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合同编号进行完善《合同》首页左上角完善了“HF-2020-2001”编号。(编号中:H代表河北省;F代表合同示范文本;2020代表发布或修订年号;2001的前两位数代表合同类别编号,后两位数代表合同发布顺序编号。)
三、对先学后付、计时收费进行修订《合同》取消了“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内容,“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服务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签订。
四、对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费用进行整合《原合同》中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费用部分比较分散,《合同》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整合,以表格形式体现,使驾培机构和学驾人一目了然。
五、对违约金额进行明确将《原合同》的违约金额从百分比形式表述,变更为以金额数量表述,便于执行。
六、对自主预约考试进行限定《合同》第三条第5款中专门明确了学驾人完成《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后,方可自主预约对应科目考试,并在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部分进行了明确。
七、对计时系统和计时终端进行规范在《合同》的第六条第2款中对计时系统和计时终端进行了规范,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计时系统和计时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