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直+5市最新通知!快看有何变化
来源:河北发布2019-07-02 09:10:08

日前,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连发布《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另外,河北5市公积金迎来新变化!快随小布一起来看↓↓↓

《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一)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

提供资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收据。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期内已付的租金。

(二)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人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

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一)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二)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资料: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报告及支付费用凭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职工居住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居住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分摊费用,取整到百元。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还款超过12个月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

(一)职工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首次提取,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口本或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职工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以后年度提取时,提供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前结清贷款的,可提取结清当月之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

职工在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后,可申请冲抵还贷业务

职工在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后,可申请冲抵还贷业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少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还款额的6倍,作为固定留存额,其后中心按月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冲抵还贷业务办理期间,不再办理偿还该笔贷款的提取业务。

这种情况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提取业务

所购住房近一年内进行两次以上交易(含两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提取业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负费用,取整到百元。

因下列原因,可销户提取公积金

职工因下列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五)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职工本人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报中心申请办理。

(二)职工委托单位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经办人审查后,报中心申请办理。

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查证核实,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证明的,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应予配合。

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19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903元测算,省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476.00元,最低不得低于3,695.00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19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www.hebszgjj.gov.cn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证明信。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5市公积金将有这些变化↓↓

保定

近日,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全市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018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从2019年7月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止。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保定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保定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统计、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全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637元,下限为1650元。

三、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基数调整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9月底基本结束。需要调整的单位需提供2018年度(自然年度)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4日

廊坊

据廊坊日报消息,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将对2019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这样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1390元,下限不得低于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这样调整:

按照规定,各单位应在缴纳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于2019年7月1日至31日间,填写《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审核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清册》后,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此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石家庄

公积金比例的调整对于工资扣减以及住房贷款会直接相关,2019年度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8476元,最低3695元。与2019年1月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相比,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值上调了1681元,最低值上调了336元。

另外,繳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19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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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2019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5675元。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及磁县、武安市职工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1590元;永年区、肥乡区、成安县、临漳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14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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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邢台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060元,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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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9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核定2019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19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8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四)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060元,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核定方式

单位填报2019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中心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三、核定范围

2019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18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要办理2019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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