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佛山拟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2023-11-29 14:29:15

  记者今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共六章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保护资金申请程序、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目前,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12月3日前向该局反馈。

  据介绍,《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规范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为明确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进一步引导相关保护责任人按要求履责,提高其对相关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保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为落实该规定要求,并考虑名城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成本高,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有必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利用工作的保护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为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意见稿,本办法所称的保护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利用工作的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及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学术研究、补助、奖励等方面。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利益;(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据介绍,意见稿在《保护条例》对补助对象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其他城市规定,完善了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资金补助机制,明确了相关保护对象的补助标准,系统解决保护对象所面临的资金短缺、保护利用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同时,意见稿明确了保护资金申请的主体、申请时间、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的主体,规定了对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及对保护资金管理的绩效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如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护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 保府都市网编辑:郑容 ]